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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政策
 (若相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一)就业失业登记(普惠类)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保障法》】
  1.【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二)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五)退役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七)城镇常住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登记。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2.【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初次申领《就业创业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四)城镇常住人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初次申领《就业创业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三)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四)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普惠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力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均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三)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普惠类)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
  (四)职业培训补贴(普惠类)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 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 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人员。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和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进行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
  2.【创业培训补贴】对五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3天, 含网络创业意识培训)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10天)的,按每人每天12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7天)的,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培训补贴(含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平台使用费);SYB和网络创业培训后续一次性跟踪服务费为每人500元。
  3.【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一次性补贴不高于每人500元(培训不低于30课时);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合规后,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5.【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企业或技工院校培养并取得预备技师毕业证书,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企业或技工院校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对技工院校开设预备技师班按每人每年2500元给予培训补贴;对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入400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6000元给予培训补贴;高级技师参加人社部门认可并备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不高于每人2000元。
  (五)就业创业平台创建补贴(普惠类)
  在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就业见习基地等创建工作,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 示范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先进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分别给予每个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
  (六)劳务输出补贴(普惠类)
  对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和对输出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跟踪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每人500元的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一次性补贴和每人400元的跟踪服务一次性补贴。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
  (七)拓宽就业渠道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2.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军人保障法》】
  3.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退役军人保障法》】
  4.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退役军人保障法》】
  5.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退役军人保障法》】
  6.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保障法》】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退役军人保障法》】
  8.各级各部门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军人。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军区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9.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特警、应急管理、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职位等有一定军事技能和专业素质要求的岗位,优先向退役军人招录、招聘。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军区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0.在军队专业技能文职人员或人民武装部工勤岗位招聘中应拿出不少于30%的岗位,定向招考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随军家属。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军区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1.省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拿出不少于招聘计划总数4%的岗位定向招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军区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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