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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如何发工资?(一)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 类别:HR天地 阅读数:267

 因防控疫情国家发布延期返岗后,很多企业主都在问,员工延期返岗、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因企业停产或停业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通过什么方式与员工协商更为有效?需要签订的文件应如何草拟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风险?所以我觉得有必要针对疫情防控中工资支付问题写一写实操方面的指南,希冀在疫情重压下已经异常疲累的企业主一些支持,也给员工维权一些指引,缓解一下劳资双方的紧张神经。
 
本文中正常工资是指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
 
一、员工延期返岗的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1. 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的工资
 
2020年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1月30日,但因新冠疫情爆发,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此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应正常发放。
 
同时,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仍坚守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需要依照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费。
 
2. 2020年2月3后的工资
 
国家并未规定上述期间仍延长为春节假期,因此需要依照企业住所地或者办公地相关政府机构公布的通知等法规约定的内容为准。
 
2.1政府机构明确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的,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应正常发放,比如上海、江苏省和福建省。
 
2.2政府机构未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的,企业可以下发通知,具体约定一下2020年2月3日后工资发放细则。
 
2.2.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期间、隔离期间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5号文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是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直至本文发布时,疫情防控工作仍在进行中,全面复工和防控措施仍有众多不确定性,很可能会有更多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出台,因没有司法解释及以往判例参考,上述意见仅是作者真知灼见,仅供参考,随后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能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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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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